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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宝良与王晓丽、陈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良,王晓丽,陈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良。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陈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诸朱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委托潍坊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晓丽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处房产一处。2014年9月11日买受人王静(身份证号码:××)以165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晓丽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静所有,上述财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