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侯艳平与侯水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平,侯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侯艳平,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水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平诉被告侯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艳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