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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侯艳平与侯水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平,侯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侯艳平,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水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平诉被告侯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艳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