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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社与朱瑞华、智晓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朱瑞华,智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2-1号原告:陈社,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朱瑞华,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智晓慧(系朱瑞华之妻),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社与被告朱瑞华、智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朱瑞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1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瑞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县城南支行开户的账号62×××73上的存款4100元及账号62×××74上的存款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