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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2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九州华康工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2252-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赞宏,男。被执行人湖南九州华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赞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超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赞宏、湖南九州华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赞宏、湖南九州华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维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