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恩晓与单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晓,单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009号原告李恩晓。被告单晓亮。原告李恩晓诉被告单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恩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晓亮因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单晓亮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恩晓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8月22日、9月3日、9月21日、9月26日、9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9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写下借条并约定1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支付。但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并表示2014年8月22日的借款7万元原告另案解决,本案中不再主张,变更另几笔借款的借款本金为19.4万元。被告单晓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7月23日前归还。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万元。7月1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万元。2014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9月10日前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3万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分别确认向原告借款1万元、5万元,合计6万元,其中5万元的借款承诺于10月20日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3万元。次日(9月22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1万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2日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4万元。前一日(9月25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28日归还。当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2万元。次日(9月3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9000元。2014年11月17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称,上述六笔借款共计22万元,除了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支付的17.4万元,其余均为支付的现金。原告承认,现金部分应为4.6万元,但原告实际支付不足4.6万元,具体支付了多少已记不清,但原告至少支付了2万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以借款本金19.4万元向被告主张。以上事实,有借条、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虽然借条确定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但原告认可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9.4万元,现原告以实际出借的金额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请求,自可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恩晓借款人民币19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告单晓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恋华审 判 员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