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彦华与孔令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华,孔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董彦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被执行人:孔令发,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董彦华申请孔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孔令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 斯 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