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英慧与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慧,王自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张英慧。被告王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慧诉被告王自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