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新芳与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金街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芳,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金街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刘新芳,女,住敦化市。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百亿,经理。被告敦化市金街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芳诉被告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敦化市金街地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575元由原告刘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