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薛连喜与许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连喜,许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薛连喜。被执行人:许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爱民在垦利县XXXX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