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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薛连喜与许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连喜,许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薛连喜。被执行人:许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爱民在垦利县XXXXX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