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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陈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381号原告: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柳帅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远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涛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