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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