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4-1号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邱旱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兵(又名陈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7元,依法减半收取1023.50元,由怀宁县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审 判 员 孙曜武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