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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守强与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强,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陈守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法定代表人张敏。被告张敏,女,生于1956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强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守强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