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XX,卢其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林静然。被申请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娣。被申请人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其元。被申请人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XX。被申请人许云华。被申请人翁国芹。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卢其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与被申请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XX、卢其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XX、卢其元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张家港中信薄板有限公司、张家港诚信皮件有限公司、许云华、翁国芹、XX、卢其元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陶长生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