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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健与唐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唐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陈健,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唐健健,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唐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陈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