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