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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