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忠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忠亮,武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忠亮,男,1979年6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武忠锋,,男,1976年6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忠亮、武忠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忠亮、武忠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武忠亮、武忠锋偿还借款16239.8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