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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智慧,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大田县和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的,福建福瑞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三嘉钢铁有限公司、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达电气集团浙江干式变压器有限公司、杭州浩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小圣岸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良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丰厚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背书并持有的,票面金额500000.00元的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0839622)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丹萍审 判 员  范政佳代理审判员  廖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