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武民督字第15号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乡县洪水镇湾则村新立庄。法定代表人赵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法定代表人谢月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09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批供应脱硫石灰石,共计价款28350462.14元。截止2014年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1503602元,仍有6846860.14元未付清。经与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及运费共计6846860.1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乡县华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及运费共计6846860.14元。申请费19905元由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