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贾雪峰与廖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峰,廖小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贾雪峰。被告廖小春。原告贾雪峰诉被告廖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贾雪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雪峰撤回对被告廖小春的起诉。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