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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铁虎,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婚前原、被告接触甚少,婚后由于性格、爱好等方面的缘故,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赌钱,不务正业。2012年正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也与原告没有联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徐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子女抚育费用待被告徐某甲出现后另行主张。被告徐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婚后由于性格、爱好等方面的缘故,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正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本案受理后,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海安县曲塘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工作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基础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一般,但被告徐某甲自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达三年之久,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婚生子的抚育费主张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院准许。婚生子徐某乙暂随原告李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