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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邓雄钻,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雄钻、被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婚前就发现被告有赌博行为,被告保证戒赌后原告才与其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仍不改赌博恶习,不听劝告,家庭所有开支均是原告一人支撑。2014年1月10日,原告叫被告从银行领取4000元用作原告小弟结婚开支及小孩学费,被告却领出10000元并全部赌光。为此,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独自挣回10000元后原告才回到其身边,被告表示同意。2004年3月,原告回到广东被告租住房拿换季衣服时,被告不由分说即殴打原告,并说4月底回横县办理离婚手续,后经双方父母规劝及被告保证不再打原告及赌博,原告才原谅了被告。但好景不长,被告又继续参与赌博不思工作,为此双方争吵不断。2007年因为被告赌博欠下高利贷,双方分居一年。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不但赌博而且有外遇,2014年1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被告一错再错,双方多次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原告何某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小孩邓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邓某甲辩称:1、婚后夫妻共同耕种欠下肥料钱、种子钱、农药钱、人工钱等共95000元,修建位于校椅镇六味村上联屯71号楼房(打地基)欠下水泥款、石渣款、人工钱等4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135000元,要求双方平均分担;2、小孩邓某乙实际是1998年农历3月17日出生,未能独立生活,要求原告负担20000元小孩抚养费;3、原告持有夫妻共同积蓄60000元,要求原告分给被告30000元。如果原告同意被告上述条件,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被告邓某甲对其辩称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邓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至2014年元月,之后因原告指责被告参赌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35000元并要求平均分担,但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仅认可其中8000元并同意平均分担;被告主张原告持有夫妻共同积蓄60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不予承认;被告主张由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2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加强沟通,造成夫妻隔阂,但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相互理解与沟通,共同搞好家庭关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祖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