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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魏嘉与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嘉,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魏嘉,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曹海军,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华荣,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嘉诉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嘉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1元,减半收取2436元,邮寄费80元,合计2516元,由原告魏嘉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森审 判 员  李 俐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