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层附楼和广场五路36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420619-5。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玲,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文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