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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南学诉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学,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吴南学。被告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巨光,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以东。委托代理人冯燕,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南学诉被告阿克苏东昌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南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南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南学负担。代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心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