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城市人民政府与徐喜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人民政府,徐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徐喜林。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政征字[2014]2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昊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