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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雅君诉被告汪福生、张亚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君,汪福生,张亚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雅君,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汪福生,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东,男,成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君诉被告汪福生、张亚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君以被告汪福生已支付赔偿款30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雅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雅君负担。审判员  罗国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