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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359号原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高。委托代理人:鲁友明。被告: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经自行履行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