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先勇与党珂、王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勇,王立生,党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勇,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立生,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党珂,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宪勇与被执行人王立生、党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立生、党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四日书记员 冯之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