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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代某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原告代某某已预交995元),减半收取为99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