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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XX与李恭丞、陈金凤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恭丞,陈金凤,吴万展,吴代国,万品海,殷桂荣,陈亚玲,岑莲,杨晨,陈桂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霍春芳。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讼、调解、撤诉、签收文书。委托代理人杨珂惠。大悟县大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讼、调解、撤诉、签收文书。被告李恭丞。被告陈金凤。被告吴万展。被告吴代国。被告万品海。被告殷桂荣。被告陈亚玲。被告岑莲。被告杨晨。被告陈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恭丞等五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徐德光人民陪审员  严启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