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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学平与谢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平,谢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李学平,男,42岁,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辉,男,38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李学平与被告谢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康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