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杨志华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杨志华。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苏中刑一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华犯绑架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苏刑执字第06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385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0175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志华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志华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罪犯杨志华的罚金二万元未履行,有宝应县广洋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该犯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