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裕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