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树海与新民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海,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魏树海,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清梅,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威,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东包村。法定代表人:孟繁青,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树海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新民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