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洱源县茈碧湖镇。据以执行的(2015)洱民初字第291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某某欠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5月18日前偿还1500元;同年5月22日前偿还5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后,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经履行完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5)洱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前偿还人民币1500元执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许 铭审判员 董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全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