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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永美与陈建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99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酗酒并在酒后殴打原告,并将原告绑捆,持刀威胁要杀死原告,之后原告在县城陪女儿学时,被告又赶到原告租房处殴打原告及女儿,并伤及同租一处的同学。事后公安机关处理了此事,原告及女儿身心健康已受到严重伤害,对此原告难以忍受,双方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她说我殴打她不是事实。原告是再婚,跟我结婚的时候带了一个女孩过来跟我一起生活到现在,我们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我抚养她的女儿从小学到大学付出了很多心血,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一无所有,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真的要离婚的话,原告必须给我这么多年照顾小孩的抚养费用,最少要给我十五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原告与其前夫所生之女一同到被告处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感情一直尚好,后为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2014)南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