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可爱申请执行寇文化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爱,寇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许可爱,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寇文化,男,汉族,村民。许可爱申请执行寇文化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寇文化给付申请人许可爱案件款18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泾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