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含山县林头有色金属铸造厂负责人,住含山县。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黄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10.5%的“开票费”的方式,让豆正玲(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含山县海盟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有色金属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571482.4元,税额83035.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黄某共支付豆正玲“开票费”6000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退缴其违法所得23036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证、记帐凭证、收据、增值税申报表、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83035.9元,用于骗抵税款,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此,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230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长山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