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俊杰与杨少辉、刘晓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杰,杨少辉,刘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付俊杰。被申请人杨少辉。被申请人刘晓惠。申请人因付俊杰情况紧急,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京P×××××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京P×××××号小轿车一辆。二、立即查封担保人魏建民名下位于丛台区城西街41号稽山新天地2号楼3层20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