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杜永民申请执行张竹梅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民,张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杜永民,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竹梅,女,汉族,退休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永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永民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竹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屋及车库,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杜永民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永民所有的担保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