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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谢声敏与王泽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声敏,王泽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谢声敏,男。被告王泽洪,男。原告谢声敏诉被告王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4年元月开始,被告王泽洪向原告购买生猪饲料。到2014年底,被告共结欠63000多元。2015年3月,又购买部分饲料欠款22000多元。经过再三催讨,被告均推诿不付。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586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销售单原件二份,证明被告累计结欠原告85860元;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经营饲料店,名称为瑞金市洪X饲料贸易商行。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根据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从2014年元月开始,被告王泽洪向原告谢声敏经营的瑞金市洪X饲料贸易商行购买生猪饲料。2014农历年底即2015年2月18日,双方进过一次结算,被告共结欠63000元。2015年3月14日、21日,被告又向原告的商行购买饲料,除去已付2590元,仍欠款22860元,被告在原告的格式销售单上签字认可。同时查明原告的格式销售单上事先印刷了有“超期货款按月息2分/元收取”内容。经过催讨无效后,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586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饲料,双方之间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对被告发生的债权应予以保护。原告的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对第一次发生结算款63000元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根据有关规定不能支持该笔款项利息。对于后续发生的22860元未结货款,因为双方有约定可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但是约定付款时间不明,可按起诉之日支持该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泽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声敏货款85860元,并承担其中2286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3月27日起并按月利率2%)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被告王泽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