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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因盗窃,2014年12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舒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四川中江路桥总公司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的“嘉吉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踏板摩托车销赃,获得赃款120元;二、2014年11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中江县南华镇中广路90号7栋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董某某家电动车的电瓶一组,后将该电瓶销赃,卖得赃款90元;三、2014年12月27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和顺南苑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路战虎”牌电动车,在被告人吕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至和顺南苑小区中心的花坛处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42元。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之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窜至中江县凯江镇四川中江路桥总公司宿舍楼下,乘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的“嘉吉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踏板摩托车销赃。二、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窜至中江县南华镇中广路90号7栋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董某某家“玫瑰之约”电动车内的电瓶一组,后将该电瓶销赃。三、2014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中江县凯江镇和顺南苑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路战虎”牌电动车一辆,在被告人吕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至和顺南苑小区中心的花坛处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人赃俱获。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盗窃3次,盗窃财物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1942元。另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路战虎”电动车,被中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间为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11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13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中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数额较大,量刑时酌情增加刑罚量。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数额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被告人吕某某因实施被指控中的一次盗窃行为,行政机关已给予其行政拘留13日,依法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13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