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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法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永全与被执行人王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全,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法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全,男,生于1967年9月9日,汉族,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王春红,男,生于1960年6月28日,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永全与被执行人王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依据判令被执行人王春红应给付宋永全赔偿款56393.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春红已支付宋永全23750元,尚有32643.56元和案件受理费700元计33343.56元未付。申请执行人宋永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鉴于被执行人王春红身患疾病,经济困难,其余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宋永全自愿放弃,不再执行,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宋永全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宋永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