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