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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