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茅恩祥与马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恩祥,马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茅恩祥,干部。被告马士雄,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恩祥与被告马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恩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士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茅恩祥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士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恩祥撤回对被告马士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10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茅恩祥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