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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四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四商初字第3号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关成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士革,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晓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6元减半收取为2045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