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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上诉人孔某与被上诉人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孔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计75元由孔某负担。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