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上诉人孔某与被上诉人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孔某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计75元由孔某负担。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