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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扬州市远航猪鬃制品厂、寿光市幸福制刷厂与寿光市幸福制刷厂、慈树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远航猪鬃制品厂,寿光市幸福制刷厂,慈树超,殷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800-1号原告扬州市远航猪鬃制品厂。被告寿光市幸福制刷厂。被告慈树超。被告殷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远航猪鬃制品厂诉被告寿光市幸福制刷厂、慈树超、殷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6329.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幸福制刷厂、慈树超、殷文良银行账户存款46329.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