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齐淑珍与徐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齐淑珍,农民。被告:徐小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珍诉被告徐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淑珍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