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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齐淑珍与徐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齐淑珍,农民。被告:徐小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淑珍诉被告徐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淑珍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